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培養方案要求,引導學生以學為主,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條 綜合測評成績是考核學生的主要依據。綜合測評的內容包括日常表現和學習成績兩大類。
第三條 綜合測評的結果,是對學生進行評優表彰與獎勵的主要依據,學生在校期間累計考評結果,作為推薦就業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四條 我院學生均應參加綜合測評。學生各學年綜合測評成績之和為其在校期間綜合測評總分。
第五條 綜合測評制度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實現學生評估的科學化和學生管理的規范化,促進學生思想教育與管理工作的協調和統一。
第二章綜合測評的組織
第六條 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長、學生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學生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其辦公室設在學生處。測評內容和記分標準解釋權歸學生處。
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由二級學院書記、院長等有關人員組成的二級學院學生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學生的綜合測評。
第八條 以行政班為單位成立由班委會、團支部成員及3-5名學生代表組成綜合測評小組,具體負責本班的綜合測評工作。
第九條 每學期初對上一學期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
第三章綜合測評的內容
第十條 日常表現測評,依據學生日常表現測評實施細則標準進行(見附件1)。
第十一條 學業表現綜合測評:
1.學生在本學期內各科結課和期末考試(含考察課)平均分數為該項實際得分,因特殊情況批準緩考的,緩考成績視為正考成績計入總分;
2.正考如有不及格課程,每科減3分。
第四章 綜合測評的記分
第十二條 學生綜合測評成績=學業成績得分*60%+日常表現測評成績*40%+獎勵分-處罰分。
第十三條 學期初,學生個人根據綜合評測條例對本人上學期情況進行總結,自我測評分數不記入總分。
第十四條 日常表現測評得分,由班級測評小組打分和輔導員打分兩部分組成。班級評測小組對每位同學進行日常表現測評,分數按60%的比例計入總分;輔導員對每位學生的日常表現測評分數按40%的比例計入總分。兩項得分之和為該生日常表現測評實際得分。
第十五條 獎勵分與處罰分的核算按學生綜合測評獎勵與處罰項目列表所列項目評定(見附件2)。
第十六條 學生綜合測評成績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十七條 學生綜合測評成績經學生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