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健康發展,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院在冊學生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訴:
(一)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有異議的;
(二)對違規、違紀處分不服的。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機構。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9-11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主管學生工作副院長和學生處負責人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學生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學生申訴申請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生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學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收到“學生申訴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學生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廳申訴。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參與學生申訴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學生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四)當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當的。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做出“學生申訴申請書”受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后,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應當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對于情節復雜或重大申訴案件,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召集申訴當事人雙方公開進行申辯與質證活動(除涉及個人隱私外),須制作筆錄,并交申訴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受理的學生申訴,經過審理,做出復查結論后不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如果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的申訴結論,應當制作申訴結論書,由學生申訴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學生申訴委員會印章。
第十二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結論書”應送達申訴當事人,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學生申訴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廳提起申訴。
第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學院授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