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以及《河北省省級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冀財教〔2016〕157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茖W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按照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省內重點院校及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本科院校、民族院校和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增加,增加比例各為5%。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負擔60%部分外,地方負擔的40%部分,民辦高校由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其他學校按照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分級負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各高校可參照本地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將資助標準分為3檔。1檔為每人每年2000元,資助對象為一般困難學生;2檔為每人每年3000元,資助對象為困難學生;3檔為每人每年4000元,資助對象為特別困難學生。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4月20日前,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細則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按平均資助標準測算),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審核。
每年5月31日前,省財政廳、教育廳將審核后的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第八條 每年8月10日前,省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提出我省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教育廳。
第九條 每年8月20日前,省財政廳將省屬高校國家助學金預算批復省級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批復省教育廳);市屬高校國家助學金預算由省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達市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十條 每年9月1日前,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高校。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30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下年度中央和省級國家助學金預算按照規定比例提前分配下達省屬高校和相關市縣,資金列入省級和市縣下年度年初部門預算。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報主管部門和同級教育部門備案。
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五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六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落實情況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各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要單獨設立賬戶,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的資助資金。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撥付到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每學年按10個月平均發放)。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國家助學金資金和資助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批復下達助學金預算。各高校要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學費)中足額提取5%比例的經費,用于校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獎助學金、學生創新創業和社會實踐等與資助貧困學生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者按照5%的比例從事業收入(學費)中足額提取經費用于校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每年9月30日前,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要將上一年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附有關賬表)、資助學生名單報其依托高;驅徟鷻C關的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冀財教〔2011〕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