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財教〔2013〕207號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
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縣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屬有關部門: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順利實施,根據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冀財教[2012]224號)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110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2月20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發
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意見》(冀財教[2012]224號)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1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鼓勵各級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范圍按扣除涉農專業學生后在校生數的15%確定。為切實減輕貧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家庭經濟負擔,我省納入國家燕山—太行山區連片特困地區的22個縣的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范圍。22個縣具體包括保定市的淶水縣、阜平縣、唐縣、淶源縣、望都縣、易縣、曲陽縣、順平縣;張家口市的宣化縣、張北縣、康?h、沽源縣、尚義縣、蔚縣、陽原縣、懷安縣、萬全縣;承德市的平泉縣、承德縣、隆化縣、豐寧滿族自治縣、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第六條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教職成[2010]4號)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涉農專業范圍為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 申請與評定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附件1)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附件2)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員或本人的低保證、殘疾證,街道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重大疾病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審核結果在相關學校內或網站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條 省級財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依據中央財政提前通知的轉移支付指標,根據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核定的受助學生數和生源結構,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財政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各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前下達的助學金預算后,應盡快分解下達,確保下一年度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按時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省級財政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當年各級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金預算,按時撥付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分擔,除中央負擔60%部分外,地方負擔40%部分,原則上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分級負擔。省對前三年平均人均財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縣予以50%補助;對我省納入國家燕山—太行山區連片特困地區的22個縣,省級予以50%的補助。對既是前三年平均人均財力水平排名全省后50位又是連片特困地區的縣,省級不重復補助。其他縣(市、區)仍有困難的,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省或所在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中等職業學;驅W生資助管理機構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學生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和學生證,到發卡銀行網點柜臺激活資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
第十三條 每年年底前,各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計匯總的本年度實際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數和發放助學金金額,匯總上報本地結存在財政部門結余資金數額,將結余資金情況表(附件3)報送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嚴禁使用結余資金抵頂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資金,嚴禁擅自將國家助學金結余資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與所屬中職學校法人代表(校長)簽訂責任狀,明確資助工作責任。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享受資助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條件、學費標準、涉農專業設置、招生就業、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督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依法辦學,規范收費。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顚S、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等違規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各設區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逗颖笔∝斦䦶d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辦法的通知》(冀財教[2011]147號)同時廢止.